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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被指盗摄,侵犯著作权?

2024-02-23 15:07

薛之谦被指盗摄


2024年春节档电影可谓在龙年迎来了开门红,根据猫眼研究院发出的《2024年春节电影档数据洞察》报告显示,今年春节档电影总票房达80.16亿,总观影人次1.63亿,对比同档期创中国影史新高。然而在春节档电影即将落幕之际,“薛之谦影评《飞驰人生2》被指盗摄”成热搜话题,引发从业者、媒体及广大网友观众的热切讨论,为春节档电影热度添了一把火。

事件起因是2月15日薛之谦在微博发表其观看《飞驰人生2》电影的感受并附上其观影时拍摄电影画面的照片,被网友认为是盗摄,随后薛之谦发微博回怼,引起多方关于盗摄的话题争论不休。


不少网友表示拒绝屏摄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影院及电影票均有明确提示禁止拍照,屏摄侵犯了影片著作权,也影响其他人观影体验。也有很多网友认为观影时出于打卡留念的想法拍个照片不足为奇,就几个照片也不会剧透,在一定程度也能帮助电影宣传,说侵权严重了……

就此事件中提到的侵犯著作权,小编也想来抛砖引玉跟大家聊聊何为著作权?又如何看侵权?


何为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统称。


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著作权的理解一般指的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拥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比如此次话题中提到的影片著作权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故而影片的相关使用需先获得其授权许可。


而广义的著作权除了著作权人权利,还包括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也就是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等。


著作权侵权如何看?


著作权侵权通俗来说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许可却发表或署名:擅自发表或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与创作却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2、未经许可却使用: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或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3、未经许可却传播: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4、未经许可却出版:擅自使用他人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5、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6、故意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制造、进口或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相关行为提供装置、部件或技术服务支持的。


那么,只是拍了影片的几个画面片段这样就算使用侵权了吗?在《著作权法》规定中,有提到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片段的使用限定: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对作品片段或部分的使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几种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简单理解就是合理使用的话不算侵权。其中就包括了“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

故而仅从现有公开资料分析,小编认为此次热搜事件拍摄的照片如果仅仅是为了观赏评论或留念,不会产生剧透更不会产生市场替代,可以认为是“适当引用”,不会影响相关电影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屏摄、盗摄话题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也体现了我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将随着人们日常生活场景不断完善。在此,小编也想提醒大家,在观影时注意文明观影拒绝屏摄,避免一不小心产生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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