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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金优选”商标案:打击特定关系人恶意抢注行为

2024-09-10 17:5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作为打击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铂金优选”商标无效宣告案上榜。


案件回顾


奥伦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申请人)针对奥伦润滑油(无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申请的第52695434号“铂金优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奥伦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是奥伦波兰石油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奥伦波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亚洲地区润滑油的销售。奥伦波兰公司对“PLATINUM及图”(译为“铂金”)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被申请人与图形商标原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七件“铂金”系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存在抢注大量他人润滑油品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综合分析考量奥伦波兰公司在先波兰商标注册情况,其中国子公司官网产品信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经营范围及受让图形商标后的商标注册情况,结合第2038815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中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曾与奥伦波兰公司就“PLATINUM”产品存在经销关系等证据,可以证明“铂金”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基于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作为润滑油行业相关从业者,申请注册多件与其他润滑油品牌及能源公司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认定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适用要件: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在先使用;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4、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在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制动液等商品上,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母公司在波兰已经在第1、4等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PLATINUM及图”、“ORLEN及图等商标,并且“PLATINUM”商标在汽车和货车机油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

 

其次,被申请人与江苏国平油品科技有限公司由同自然人股东控股,具有关联关系。根据第2038815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中,曾提供的江苏国平油品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母公司奥伦油品公司之间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附有双方签字的“PLATINUM”产品形式发票及本案申请人官网中汽车和货车机油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可以推定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的在先商标。

 

最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核准从江苏国平油品科技有限公司受让第20388157号图形商标。该图形商标与申请人母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PLATINUM及图”商标中,具有一定设计的图形部分相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润滑油销售,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存在抄袭模仿其他润滑油品牌的情形,其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图形要素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

 

综上所述,在未经过申请人的允许情形下,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翻译的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款所规定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时,并未拘泥于单独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而是打通关联案件,整体分析、综合考虑以还原事实真相。在法律适用上贴合立法本意,灵活处理,切实考虑现有全部证据因素,有力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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