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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获利近亿元!北京汇源商标权案,被告判赔1000万元

2018-12-05 17:00

商标侵权屡见不鲜,凡是有利可图都免不了有人铤而走险。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菏泽汇源公司侵害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权,并在侵权期间获得销售利润1.03亿元,最高法最终判处该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我们知道,由于商标侵权的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对于企业而言,他们没有过多的精力去应对那些侵权行为。现如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公布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来作为典型。



据了解,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uiyuan.com.cn)成立于1992年,目前已在全国建立了140多个经营实体,链接了1000多万亩优质果蔬茶粮等种植基地,建立了基本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构建了一个横跨东西、纵贯南北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以果汁产业为主体,形成了汇源果汁、汇源果业、汇源农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为了保护商标,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还申请了150个与“汇源”相关的商标,商标类型主要以第32类和30类为主,使用范围包括汽水、带果肉的饮料、水、葡萄汁等等。



被告菏泽汇源在其生产销售的三种水果罐头上使用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并在侵权期间获得销售利润1.03亿元,营业利润9077万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悉,此次被侵权的第32类“汇源”商标早在1992年,汇源集团创立之初就已经提交申请了,并于1993年12月成功注册,目前汇源第32类商标的使用期限是2018年04月21日至 2028年04月20日。

最高法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额仅考虑了水果罐头的生产和销售量,而没有考虑菏泽汇源公司还侵权生产冰糖山药罐头和八宝粥等两种侵权产品,且鉴于菏泽汇源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为使北京汇源公司受损利益得到补偿,让侵权人菏泽汇源公司的侵权行为无利可图,根据北京汇源公司所提交的菏泽汇源公司销售额以及获利情况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菏泽汇源赔偿北京汇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民以食为天,食品商标及食品品牌的依法使用,关系着食品安全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容被忽视和践踏。法院以汇源集团商标侵权案作为典型,也是为了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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