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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之类似商品服务如何界定?

2024-03-19 17:05

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之一。相同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是否相同对大众来说相对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否属于类似的商品、服务就存在较大主观差异,也常常成为实践中商标侵权判定的争议核心。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类似商品及服务如何界定?


何为类似商品或服务?


一般而言,类似商品或服务指的是在现行商标分类表中归属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分类表未涵盖的,也可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和对应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因素综合考虑。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十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比如矿泉水和纯净水、保暖手套与运动手套、美发与理发、医疗护理与医疗按摩、服务出租与晚礼服出租等等。

随着市场及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商品及服务也在不断更新换代,实践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也将变得更加复杂。比如料酒,虽然有酒的成分,但其实际用于烹饪调味用的,应属于调味品的类似商品,不属于酒的类似商品。

再比如药酒,在分类表中属于0501类似群组,主要用途为治疗某种疾病,与酒精饮料所属的3301群组并不构成类似。但若该药酒的商品标签上仅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非治疗性药品,销售的渠道为超市、酒行等与普通酒精饮料商品的消费市场无异,则可能推断该药酒实际为保健酒,跟酒精饮料属于类似商品。

故而,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商品或服务名称归属不同类别群组,但根据实际销售场景、功能用途或服务方式、对象等推断实际构成类似。那么,具体该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呢?

认定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依据?


根据《标准》的定义,可以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因素进行简单归纳,在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上,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商品的功能与用途,服务的目的与内容;
2、商品的主要原料与生产部门,提供服务的方式与提供者;
3、消费对象及对应的消费渠道、消费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以其注册核准的范围内为限,故而在日常商标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进行比对,而非仅仅将商标权利人实际销售的商品进行比对。


例如《标准》中提到的案例:王某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音像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12147号“中凯+图形”商标。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制作发行的DVD、VCD音像制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了“中凯文化”、“中凯音像”等文字标识。在王某诉其侵权时,中凯文化公司以王某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包含光盘(音像)为由主张不涉及侵权。但由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其核准注册的内容为限,与商标注册人在范围内实际用了多少并无关系,因此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随着人们日常生活的消费场景及市场发展的不断变化,各种商品及服务也在不断除旧革新,商标分类表也在不断调整以便适用实践中的商标使用情况,故而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也并非一成不变,需结合实际场景综合判断,在注册时选择合适的类别群组,以便在企业投入经营时更好地利用商标专用权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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