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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上限只到300万?答案是:NO!不一定

2018-06-14 16:17

  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下整体的大趋势,公民意识在加强、国家宣传在扩大,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关于这类案件的赔偿问题,一直也都是社会关注的话题。


  在现行的《商标法》的第七章第二条标明:恶意侵权赔偿上限为300万元。然而凡事总有例外的,当侵权导致的损失突破上限之后,恐怕这些法律规定也无法适用,只能依据实际情况来判赔。在去年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据了解,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恒利公司)受到商标恶意侵权,导致损失超过千万元,而侵权者通过销售侵权产品获利超过高达2600万元,远远高出了恒利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


  自2011年其,在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杰薄斯)和艾克玛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艾克玛特)构建的网站中,就销售大量吊牌和外包装为“orangeflower”商标的服装,而该商标则是隶属于恒利公司名下。


  不仅如此,艾克玛特和杰薄斯还以“orangeflower”为品牌,进行线上推广/招商/销售等行为,并在全国发展代理商。其网站上所销售商品标识的“orangeflower”或“orangeflowers” “ORANGEFLOWER”等图案的英文单词构成、读音和含义与恒利公司的商标完全相同,外观极其相似,甚至连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完全相同。



  从商标局查询到的结果显示,在恒利公司名下申请的商标有30件,与“ORANGE FLOWER”相关的有12件,注册类别涵盖第3、25、38、42、35、42等大类,而且申请时间可追溯到2011年4月。


  艾克玛特和杰薄斯通过销售假冒“orangeflower”商品及品牌代理、加盟服务来获取巨额利益,直接造成了恒利公司的巨大损失,为此,恒利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停止侵害原告享有其商标专用权的生产、销售、加盟行为,销毁所有侵权库存商品;

  2.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万元;

  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2329元;

  4.被告在相关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7天,以消除因其长期及大规模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据法院调取的数据表明,2011到2014年期间,杰薄斯、艾克玛特这两家公司仅仅是通过销售orangeflower商品,在支付宝上交易成功的累计金额就超过2亿元,专业认定其两家侵权公司获利为2600万元。


  在2009年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3号中首次提出,如果法院认为权利人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的获利超过了法定赔偿的上限,在证据合理的基础上,法院可以突破法定赔偿的上限对当事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该案实际情况不再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支持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赔偿恒利公司998 万元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8万元。


  关于裁量性赔偿,是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方法,其本质上是一种根据权利人损失或者被控侵权人获利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在这起案件中,恒利公司损失巨大,而侵权方获利更是远远高于权利人索要的赔偿金额。


  为进一步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几年来一直不断的改革优化,侵权行为赔偿上限也在不断提高,在今年的博鳌论坛开幕式上,国家主席就在开幕式上表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把知识产权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


  纵观这几年的商标侵权案件,高额赔偿的案例并不少见,尽管当下《商标法》规定赔偿上限为300万元,但这也是作为符合条件案例的参考上限,并非不能打破。可以说,恒利公司这起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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